洗面奶过敏 获赔3000元
王女士在一家药店购得洗面奶后,祛斑不成反过敏,而且面部红肿。经开平区消协调解,王女士最终获赔3000元。
日前,消费者王女士在开平区某药店购买了一瓶价值70元的祛斑洗面奶。当天下午,王女士在洗澡时使用了洗面奶,几小时后,眼部、面部和胸部等部位开始红肿发痒,经医生诊断确认红肿发痒是皮肤过敏所致。王女士来到药店讨说法,药店相关负责人则称,该祛斑洗面奶没有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无奈,王女士投诉到开平区消协。
经查,药店在出售该祛斑洗面奶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注意事项,且该祛斑洗面奶又没有明确标注使用前需做皮肤测试,从而造成了消费者在使用时发生过敏现象,因此药店和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消法》有关规定,商家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00元。
开平消协提醒消费者,选购洗面奶等化妆品时,尽量到大商场、大超市;要看清楚化妆品外包装盒上的厂名、厂址、使用说明、生产日期、产品批准号、生产和卫生许可证等标识,并选择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知名企业的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文号;进口合格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文号,并有中文标识,以及生产厂家所标注的警示说明;购买化妆品要索要正规发票,应标明化妆品名称、品牌、批号、购买日期和价格等,并在发票上盖章,以备维权之用。
(雨春、高辉、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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