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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2011年10月14日)
发布时间:2011/10/15 10:43:46 | 人感兴趣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问:对基金会等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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