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问: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应受何种处罚?
答: 1.轻微违法行为: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八,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的,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五,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二)的,责令停止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予以撤销登记。
问: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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