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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1/11/4 12:30:53 | 人感兴趣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知识问答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2001]第8号省政府令(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河北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于2011年10月9日通过,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规定》精神,使领导熟悉《规定》、干部掌握《规定》、群众了解《规定》,现就《规定》有关内容,以问答形式宣传如下:

  一、《规定》颁布有何目的与意义?

  答: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严控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依法征收;加大征管力度,有效地规范征收行为;严格票据管理,发挥以票管收的重要作用;强化稽查监督,严肃查处违反非税征管中的违法行为。

  意义:(一)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大决策。(四)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五)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项目审批是首要环节,征缴管理是核心所在,以票管收是重要手段,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是有力保障。

  三、政府非税收入是指什么?

  答: 《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四、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吗?

  答: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非税收入有哪些职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六、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何管理职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并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所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七、各类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设定、征收依据有何规定?

  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但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是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二是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公共事业类收费; 三是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收费。

  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八、政府非税收入可以减免吗?

  答: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缴款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由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批准。

  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的含义及意义是什么?

  答: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非税收入的执收与缴款相分离的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模式。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是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防止非税收入资金被挪用、挤占、截留,保证政府能够统筹安排非税收入,有效治理“三乱”,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 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未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十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有何职责?

  答: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是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款项;四是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十二、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票据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并印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有哪几种?

  答: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目前,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大类。

  十四、可以举报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吗?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报、批准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二是未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中资金划解国库、财政专户,或者拖延、滞压、挪用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是未按规定印制、发放、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四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六、违反规定印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违反《规定》规定, 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 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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