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信息网
唐山
您的位置:唐山信息网 > 唐山新闻资讯 > 唐山
政策问答(2011年11月11日)
发布时间:2011/11/11 9:25:08 | 人感兴趣

政策问答

  问:违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使用非标准地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2.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3.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在涉外协定、文件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以及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街巷标志、建筑物标志、居民区标志、门户楼院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中使用非标准地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违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规定,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标准地名,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逾期10天之内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单位和个人擅自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应受何种处罚?

  答:1.能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停止印刷和销售,但不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主动销毁出版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2.能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停止印刷,但不能按民政部部门规定的时限停止销售和主动销毁出版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3.民政部门提出限期纠正后,继续印刷、销售和不销毁出版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网站备案:冀ICP备18033322号-4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连接 | 留言反馈 | 人才招募 | 网站地图 | 唐山热门关键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4-2026 www.china0315.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信息网 隐私政策 服务协议 技术:唐山网站建设 冀公网安备13024002000481号
Published at 2025/11/19 14:13:00,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