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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超市销售过期奶赔偿400元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1/11/25 10:27:09 | 人感兴趣

超市销售过期奶  赔偿400元医疗费

    超市销售过期奶,孩子饮后腹泻,超市却不愿担责。经调查,超市认错并赔偿消费者医疗费。

  消费者王先生从滦南县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一袋,购买时没注意看生产日期,回家后孩子饮用,出现腹泻。王先生仔细看才发现,牛奶已过期十几天。王先生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孩子的医疗费,可超市却认为孩子腹泻不是牛奶引起的,所以不予赔偿。无奈,王先生投诉到滦南工商12315要求予以解决。

  接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超市负责人承认过期牛奶确为其所售,却只同意赔偿一袋牛奶。《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超市负责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赔偿消费者王先生400元医疗费。(曹瑞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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