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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交警提醒:机动车主切勿擅自“油改气”
发布时间:2011/11/25 10:31:12 | 人感兴趣

交警提醒:机动车主切勿擅自“油改气”

   由于燃油价格相对较高,近来一些机动车主欲对车进行“油改气”,以降低用车成本。针对这一问题,记者昨日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采访时获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油改气”,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车辆进行检验时将不予通过。

  据介绍,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油改气”。对未依法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或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擅自进行“油改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油改气”车辆车主个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警支队车管所表示,机动车“油改气”后,车辆结构会相应发生改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进行“油改气”的机动车将一律不予办理车辆年检业务。

  (刘敏 鸣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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