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销售 一女子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一女子在明知镀锌板、轧硬板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日前,丰南法院以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的一天凌晨,李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经与他人联系,将董某、朱某(均已判刑)等人从某公司盗窃来的4卷镀锌板(重14吨)予以销售。经鉴定,镀锌板价值109200元。
2009年12月4日凌晨,李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经与他人联系,将董某、裴某(已判刑)等人从某公司盗窃来的10卷硬轧板(重73.29吨)予以销售。经鉴定,硬轧板价值人民币329072元,李某分得赃款6000元。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6000元,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做出如上判决。
(严冠军 董爱敏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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