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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两男子冒充铁矿矿长亲戚狂骗200万元
发布时间:2011/12/15 11:16:06 | 人感兴趣

冒充铁矿矿长亲戚狂骗200万元
三男子诈骗、销赃皆获刑

   曾两度因盗窃获刑的两男子,谎称系铁矿矿长亲戚,以能买出铁粉为由,诈骗他人钱款200万元,之后用赃款购买大量金饰品。一男子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忙熔化、销售黄金。日前,丰南法院分别对3名男子做出判决。

  孟某,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遵化人。198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8月14日减刑释放。

  席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遵化人。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黄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福建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上午,孟某、席某经事先预谋,谎称与某铁矿矿长有亲戚关系能买出铁粉,经人联系,从冬某处骗取购买铁粉款200万元。孟、席二人用所骗钱款从遵化某珠宝店购买了5970.10克的黄金饰品。黄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孟某、席某将价值1905463.56元的5475.47克黄金饰品熔化成金块,并为二人联系买主,将金块卖至北京某珠宝店,得款140余万元。孟某、席某每人分得赃款73万余元。黄某得加工费17000元。

  法院认为,孟某、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仍帮助加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4年零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10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13年零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9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零5个月,处罚金4万元。 (董爱敏、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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