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信息网
唐山
您的位置:唐山信息网 > 唐山新闻资讯 > 唐山
《半夜“机”叫》后续律师:滥发短信侵权
发布时间:2011/12/28 22:19:18 | 人感兴趣

  《过去半夜鸡叫 如今半夜“机”叫》后续

  律师:滥发短信侵权

   (记者赞英菲菲)近日,本报连续刊发消息,对读者反映的短信扰民现象予以报道,引起市民关注。他们打来电话或发来短信,诉说生活中被垃圾短信困扰的感受。作为手机消费者,不分时间场合被动接受自己并不需要的短信,法律上如何界定滥发短信的行为?昨天,冀华律师事务所的郗红雷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郗红雷说,对于垃圾短信息,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进行调整规范。但是,如果短信息发布者发送短信息的行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短信息发布者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有可能承担被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责任。

  另外,从民事权利角度讲,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一些垃圾短信息的铃声经常在半夜将手机用户吵醒,因手机用户无法正常休息甚至有可能影响身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滥发垃圾短信息的行为侵犯的就不再仅仅是手机用户的生活安宁, 还侵犯了手机用户的生命健康权,短信息发布者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手机用户作为消费者,在受到垃圾短信息的侵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自己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基础电信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消除垃圾短信息的侵扰。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发布的《关于开展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规定,联通、电信、移动等电信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按照手机用户的要求,清除或者屏蔽垃圾短信息并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尽量减少垃圾短信息对用户的侵扰。

  如果垃圾短信息发布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公民个人的手机号码且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垃圾短信息发布者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奉劝那些垃圾短信息的发布者,不要再继续从事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接受治安处罚,甚至有可能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
网站备案:冀ICP备18033322号-4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连接 | 留言反馈 | 人才招募 | 网站地图 | 唐山热门关键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4-2026 www.china0315.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信息网 隐私政策 服务协议 技术:唐山网站建设 冀公网安备13024002000481号
Published at 2025/11/20 8:44:49,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