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开学一周多 仍有课本没发放》后续
律师:古冶新华书店行为存在故意违约
(记者田菲菲梁赞英实习生薄霖)昨日,本报《小学开学一周多仍有课本没发放》的报道见报后,引起读者关注。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对古冶新华书店“为避免库存浪费少‘估数’”的行为提出质疑。冀华律师事务所的郗红雷律师认为,书店为避免库存浪费而少估数的行为本身就是在故意违约。
郗红雷律师认为,该新闻报道中涉及学生、学校、新华书店三方主体。如果教科书是通过政府统一采购并免费发放给学生,则在采购方和新华书店之间形成了政府采购合同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3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如果学生是自费购买课本,则在学生与新华书店之间形成了教材买卖合同关系。但无论购买人是政府还是学生个人,都不影响古冶区新华书店作为中小学教材的供应方(出售方)的主体地位。
“保证学生上课前能够拿到教科书”作为一项常识,应当为古冶新华书店所明知,并且该书店在先前的教材供应过程中也一直在按照前述习惯在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保证学生上课前能够拿到教科书”应当构成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也就是说,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或者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中没有关于中小学教材交付时间的约定,新华书店也应当按“交易习惯”在学校开课前将教科书交到学生手中,以保证学生上课不受影响。新华书店为了避免库存浪费而少估数的行为本身就是在故意违约,应当受到谴责。
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执行单位,有义务督促新华书店及时提供教材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教材供应是一项公益性较强的事业,古冶区新华书店不应把自身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以牺牲学生利益的方法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应当以学生利益为重,本着宁多勿少的原则估数订书,保证教科书能够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昨日,记者拨通赵各庄第四小学王校长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学生缺书的状况至今没有任何改善,“开学一周多了,学生上课没有书,家长着急,老师为难,我们一直在催,至今毫无消息。”王校长很无奈。
学生没课本的状况还要持续多久,新华书店何时才能为学生们找到课本?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