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王天译闫漪
昨日,本报“又是一年3?15”专栏刊出了《存单变保单,十万元存一年损失一万六?》一文引起了很多读者热议,多位读者们给本报维权热线打来电话,诉说自己存单变保单的遭遇,大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能“现身说法”,为其他人提个醒儿。
-读者遭遇:读者诉说“存单变保单”经历
居住在河北一号小区的市民李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向记者讲述了她的“存款遭遇”。2009年6月,李女士将6万元的积蓄拿到附近的工商银行,打算办理定期存款。“那里的工作人员向我介绍了好几种保险,说存某某保险,今后能获得多少多少的收益。在她们的一再劝说下,我就同意了。可前段时间我需要用钱,去取款的时候才被告知,如果我现在取钱,不仅没有利息,连本金都不能如数拿不回来。”李女士说,权衡再三,她还是没有取钱,但心中对银行的那份信任产生了质疑。
和李女士相比,居住在学院路已经79岁的刘大妈就更“闹心”了。刘大妈老伴两年前去世后,她将家中40余万元的存款拿到附近的一家建设银行,准备办理存款。
“现场的一个业务经理向我说了很多种优惠活动,可是我这么大岁数了,怎么可能全听懂?只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我就把40多万元如数交给了那里的工作人员,让她们帮我存上。可后来我才知道,我那40多万元,不仅被存成了好几份保险,其中20万元还被买了基金。”刘大妈说。
“我连基金是什么都不知道。现在去银行询问,买基金的20万已经没剩啥了,存的保险什么时候能取回来,她们说了半天我也不清楚。”刘大妈愤怒地说,当初的一时轻信换来这样的后果,她感到追悔莫及。
-律师说法:提供不了被误导的证据是众多消费者维权瓶颈
针对此,河北北辰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刘爽律师表示,如果保险合同并非投保人本人签署,无法体现本人真实意思,该保险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但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本人签署的情况下,存单变保单的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另外,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刘爽律师说。
“在实践中,提供不了被误导的证据,是众多消费者维权时的瓶颈。”刘爽律师说,在此,刘爽提示消费者一定要分清“存单”和“保单”的区别,不要轻信宣传,要注重合同条款。若确因销售人员的夸大、虚假宣传使自己误买甚至是错将存款变成保险,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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