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过度包装和违法行为作出新规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遏制过度包装作出新的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为了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
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规定: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实行“地方受理、省级审核、中央审批”的三级审批程序,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一次许可期限最高为50年。
根据规定,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后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改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国务院或者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港口建设项目须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岸线使用行业审查意见,其他建设项目须向交通运输部征求岸线使用意见。
●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允许以“围墙”为动工标志
国土资源部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的“净地”,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禁止“毛地”出让。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针对以往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标志的现象,新《办法》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不允许以“围墙”为动工标志。其中,“动工开发”定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新《办法》还强调了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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