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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口头约定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2/7/16 8:22:41 | 人感兴趣

购车口头约定起纠纷

   4S店导购员与赵女士口头约定,可先全款提车,等贷款手续办完后,4S店将返还赵女士贷款部分6.7万元。可是,贷款手续办完一个多月了,赵女士却迟迟拿不到返款。

  路南区消费者赵女士在某汽车4S店看上了一款桥车,价格13万余元,其中可以贷款6.7万元。因贷款需要办理手续,所以提车时间需向后推迟。导购员称如有意购买该车,可以先交全款提车,等办完贷款后,4S店再将贷款部分返还。于是,赵女士凑足全款后,高高兴兴将车开回家。过了几日,贷款手续办完,赵女士找到4S店,可4S店却迟迟不给返款,一个多月过去了,赵女士仍未拿回返款。赵女士遂到路南区女织寨消协分会投诉。

  女织寨消协分会调查了解后认为,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如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是有效的。赵女士按照4S店导购员的承诺,凑足全款后提出车辆,充分说明双方的意思都是真实的,口头约定应该有效。于是,工商人员找到4S店负责人,明确指出,既然导购员与赵女士订有口头合同,4S店就应信守承诺,在赵女士办理贷款手续后,应将6.7万元返还赵女士,而不是找理由推托。经调解,4S店当即将6.7万元返还给赵女士。

  路南消协提醒消费者:虽然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其效力和书面合同并无区别,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就受合同约束。但口头合同没有书面证据,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一旦一方否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则另一方很难取证,容易发生合同纠纷。因此,消费者购买高档商品时,为避免出现合同违约现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刘金安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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