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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公租房处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12/7/18 9:31:46 | 人感兴趣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骗租公租房处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王雪漫)由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15日正式施行。昨天,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将严格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执行,对骗租公租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按市场价补缴租金等。

  据介绍,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我市自2011年即着手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建设规划及政策完善工作。2011年5月30日,出台了《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出台了《唐山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展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

  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预登记条件为: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2360元以下,二人户为1997元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1815元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的负责人说,我市对公租房承租家庭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要求每年上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的变动情况。骗租公租房的处罚会严格按照住建部要求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骗租公租房的,规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也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我国首次对骗租、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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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处罚措施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之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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