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姆期间盗窃雇主十来年心难安终自首
俗语讲:“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一旦犯了罪,只有自愿悔罪,才能得到他人的谅解,才能使自己惶恐的心理得到解脱。近日,曾在十余年前盗窃雇主的被告人孙某就因主动投案自首而得到从轻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孙某,现年近五十岁。2002年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小区李某家当保姆,在其做保姆期间突生贪念,于一天午饭后,趁李某在洗漱间洗澡之机,用李某的钥匙将其家中的木箱打开,盗走放在木箱里面的金手镯一只。第二天,孙某便以自己身体不适为由辞去了这份工作。不久,李某因金手镯丢失报案。经鉴定,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被告人孙某在盗窃得手后,一直心中惶恐,坐卧不安,时刻担心自己被发觉受到法律制裁,甚至于数月后提礼物看望老雇主以探听虚实,后又辗转到东北等地打工以期逃避。在近十来年的时间内,被告人孙某终日寝食难安,总感觉既对不起雇主,也对不起自己的良心。被告人孙某终于于2011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鉴于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且退还被盗物品,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以上刑罚。 王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