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要勇于维权
(王硕一)
前些日子,笔者的一位老友在某商场买了一双价钱不算很贵的旅游鞋,可是没穿几天鞋帮与鞋底衔接处就裂了一条小缝儿。老友拿着鞋去商场要求退换,营业员指着店内墙上写的“特价鞋不退不换”的告示说:“你买的是特价鞋,店内有规定不能退换。”无奈,老友拨打了投诉电话,经相关部门协调,商家给老友换了一双新鞋。
相关部门支持了老友的要求,是因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这样的条款还有很多,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以及一些饭店规定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等等。由于一些消费者不清楚有关规定,使一些商家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免除经营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无视消费者的权益。
“霸王条款”是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告知,是商家“宰客”的陷阱。这种不诚信经营的做法,将会扰乱市场秩序,恶化消费环境,不但使消费者应有的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受到损失,更重要的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失去应有的信心,使城市文明、和谐的氛围受到影响。
笔者认为,遏制和消除“霸王条款”是相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责任。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强化对“霸王条款”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示范合同文本入手,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深查,对“霸王条款”的制定者和获利者予以曝光,限期修改,依法处罚,使其加大违法成本。
同时,笔者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霸王条款”的警惕性,克服三个不正确想法。一是不愿多问的想法。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购物前要对服务内容,欲购商品的规格、性能、使用方法等情况进行询问,还要对店堂告示、通知事项以及有关合同条款等内容多加关注,对不明白乃至一些感觉不太公平的条款要问清楚,对于一些明显带有“一边倒”的商家免责的“霸王条款”,要与商家协商予以修改或删除,协商不成的要停止消费。二是有言在先的想法。有些消费者不注重商家的一些告示、声明等条文的公平性、合法性,而认为人家商家有明文规定,有言在先,遇到质量有问题要求退换时总觉得理不直、气不壮,这是一种缺乏维权意识的糊涂想法。即使店堂贴有告示,只要不合规、不合法,损害消费者权益,就一定要坚持维权。三是不开发票的想法。消费购物开发票是维权的依据,消费购物一定要索要正规的发票。
笔者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努力,“霸王条款”得到遏制,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诚信、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