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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骚扰同事应担何责
发布时间:2012/12/22 10:01:41 | 人感兴趣

短信骚扰同事应担何责

    王某(男)与邢某(女)是同事。2010年1月至4月期间,王某用手机向邢某发送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18条。因长期被短信骚扰,邢某精神压力很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她的婚姻关系。邢某在接到上述短信后,曾用短信警告王某停止该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邢某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问,她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王某对邢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邢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邢某的心理反感,侵扰了邢某的性权利,故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在我国,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各种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所以王某应承担自己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故邢某可提起诉讼并要求王某停止短信骚扰和赔礼道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该《解释》第8条第(2)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邢某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故邢某可以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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