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一物二卖他该如何维权?
专稿 孟先生说,他和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玉石的合同,由于当时他没带够钱,便对李某讲,过两天把钱给他。结果,孟先生送钱时得知,李某已将玉石以更高价格卖给了孙某。孟先生问,他该如何维权。
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刘东涛律师解答:该案件涉及法律上的一物二卖。所谓一物二卖,就是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两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两个买受人的行为。该行为会导致只有一个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另一合同则无法履行。那么,无法履行的合同是否就无效了呢?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该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只要出卖人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物权就没有发生转移。出卖人就有权做其他处分。因此,现在实际占有该动产的买受人孙某是该物的所有权人。
合同法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所以,孟先生只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季男 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