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已正式施行
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
(记者魏伟)记者日前从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获悉,《征信业管理条例》已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同时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每年可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
据介绍,对于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国际上一般都设定了保存期限,但期限并不相同。此次《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设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是为了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征信系统已经升级完毕并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