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田某(工商银行唐山市汉沽支行干部)称,2009年底至2010年初,汉沽杨氏父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汉沽管理区吧及有关论坛发帖称,田某网罗他人在汉沽管理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道路上私自设立收费站乱收费。田某认为该帖所述纯系捏造,严重损害了自身名誉,遂于2010年1月21日,向丰南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后于2月25日公开审理此案。审理期间,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教育,杨氏父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主动向田某赔礼道歉,希望获得谅解。鉴于杨氏父子的诚恳态度,田某自愿提出撤诉,丰南法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3月5日,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针对此案,丰南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法院审判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而且要注重社会效果。诽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不告不理”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启动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权。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大都是同事、邻里、乡亲等熟人,矛盾的引发多是因民间纠纷所致。因此,在矛盾消除后,自诉人申请撤诉,法院经合法性审查,准予自诉人撤诉,不但充分尊重了自诉人的意愿,而且更利于双方日后的和谐相处。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强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互联网虽属虚拟世界,但上网人同样要遵守现实的法律规定,对任何违法行为,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