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批
突出一线职工话语权
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日前闭幕的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批准后的条例共分为七章46条,在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行细化的基础上,还作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
明确了开展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规定。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较为普遍的实际,《条例》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就开展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规范。《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并分别对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协商内容、代表产生程序、要约条件、认可协议、合同报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生企业方用工需求减少等情形,为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经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可以采取灵活用工等措施。”
规定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突出了一线职工的话语权。根据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经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规模以上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其他企业、行业、区域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保障一线职工的话语权,《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一线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
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增强法规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单独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协商、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违法变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信息、阻挠监督检查和拒绝协调处理、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
(刘珲 陈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