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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审核工作
发布时间:2013/7/3 8:52:51 | 人感兴趣

我市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伤残抚恤审核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贯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民〔2008〕47号)文件精神,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审核审批及优抚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伤残抚恤及其他优抚工作中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

  《通知》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评定伤残申请人的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介绍信,按规定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体检,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办理残疾评定、等级调整或伤残关系转移的,需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民政局换领介绍信后到市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除上述人员外的民政评残范围内的其他人员需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直接到省民政厅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申请人残情为精神病的需到省荣军医院鉴定;为职业病类的需到石家庄职业病防治院鉴定;其他情形到省优抚医院鉴定。

  《通知》还对公务员评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1.民政部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须在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在此之前发生的负伤情形,医疗终结3年后申请评残的,残情必须符合六级(含)以上才可补评。2.公务员“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应当严格注意两点:一是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了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不是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致残事故不属于因公致残情形。二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意外。确认意外事件情形时,必须严格排除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要严格把握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经过注意能够避免的情形,均不属于意外事件。公务员不是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或者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残的,均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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