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监察局 唐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关于开展“月评最差窗口”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提质提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1〕48号)和《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强化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意见》(冀办发〔2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月评最差窗口”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查对象及实施时间
评查对象:进驻“中心”具有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的各窗口单位。
实施时间:“月评最差窗口”活动于2013年7月起正式实施。
二、评查形式
1.评查活动每月开展一次。
2.设单项最差和综合最差两种形式。
3.单项最差设4项,分别为“业务办理最差窗口”“工作纪律最差窗口”“服务态度最差窗口”“部门管理最差窗口”。综合评定结果为“最差窗口”。
三、评查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月“业务办理最差窗口”:
1.审批事项未按市政府要求进驻的;
2.已进“中心”的审批事项存在“体外循环”的;
3.审批事项未按规定流程办理的;
4.因特殊情况经“中心”批准的除外,未使用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审批业务的;
5.行政审批案卷不符合规范要求,情节严重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现象的;
7.进驻“中心”审批、服务和收费(税)事项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未及时调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月“工作纪律最差窗口”:
1.无故上班迟到、早退,达到5人次及以上的;
2.上班期间,未请假擅自脱岗5人次及以上的;
3.工作时间有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在“中心”网站和审批系统上随意发布与“中心”工作无关的内容和言论,串岗、聊天、厅内吸烟、吃零食等行为,达到5人次及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月“服务态度最差窗口”:
1.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肢体冲突的;
2.服务对象在评价器上作出评价,当月“不满意”率达20%以上的;
3.在“中心”组织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中,当月不满意率达20%以上的;
4.被服务对象投诉2次以上的,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月“部门管理最差窗口”:
1.未按市政府要求固定审批流程的;
2.没有明确窗口职权范围的正式文件和授权书(需经本单位党委或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对带班领导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职权进行明确)的;
3.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4.窗口工作人员未按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落实配备到位的;
5.带班领导每周到“中心”办公少于2个工作日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月综合“最差窗口”:
1.在各级检查中被查出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2.未按承诺时限办理业务,且未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的;
3.违反廉政纪律有关规定的;
4.在当月的评查中,出现2个及以上单项最差的,同时为当月综合“最差窗口”。
四、评查方法
1.由市监察局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组成评查工作小组,承担“月评最差”评查工作。
2.评查小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作好日常检查和记录,作为月底评查的依据。其中,市监察局负责对“中心”窗口单位的明察暗访、受理群众投诉等工作;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评价器数据采集、日常督查、网络监察、案卷检查、回访服务对象等工作。
3.每月最后一周召开评查小组工作例会,综合考量各项评查指标,集体研究决定评查结果。
4.评查不设数量限制,多则多评,少则少评。
五、评查结果运用
1.每月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2.评查结果纳入民主评议行风内容。全年累计3次被评为“综合最差窗口”的,本单位直接被评定为“民主评议行风较差单位”,同时在“中心”年终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
六、评查要求
市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月评最差窗口”活动作为检验和提高本部门“窗口”人员能力素质、工作水平的有效载体,经常自查自评自纠,主动整改完善,确保我市政务服务环境、办事效能和工作作风得到明显转变和提升,为建设具有实力活力魅力的沿海强市、美丽唐山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