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公证留遗憾
专稿 我老家有位长辈, 7年前因儿媳对他不孝,于是自己另起锅灶。一个80岁的老人每天自己生火做饭很是困难。孙媳看不过去,经常把做好的饭菜端到爷爷的屋子,以后干脆饭熟了就直接招呼爷爷吃饭,而且还变着法给老人家改善生活。时间长了,老人家很是感动,于是萌生了以后就和孙媳妇在一起搭伙吃饭的想法。一次吃午饭,老人家对孙媳妇说:“我有一张两万元的存折,你婆婆替我保管着,但她整天不务正业,也不给我做饭吃,我百年之后那存折就给你吧。”
孙媳很善良,除了给爷爷做饭,还给老人家洗被褥做棉衣,就这样,孙媳照顾了爷爷7年。去年5月,老人病了,把我叫到床前,对我说他时间不多了,走后要我把存折从儿媳妇那里要过来给孙媳。看着老人家的样子,我很心痛。我对老人家说:“您这样说,最多只能算口头遗嘱,法律上口头遗嘱只能是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立的口头遗嘱都有效。您写个遗嘱,我帮您去公证一下,这样稳妥。”执拗的老人家朝我瞪起眼睛:“我的钱,我愿意给谁就给谁!”在老人家遭受疾病折磨的情况下我没再说什么。
老人家走了,弥留之际问我存折要来了没有,我能说什么呢,只有哄骗他说要来了。三天后,我趁一家人都在,就把老人家的意愿和他儿媳说了说,谁知她却坚决不同意。
第二天,我去市里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律师,律师首先肯定了孙媳妇的孝顺,也赞成老人的做法,但是按口头遗嘱效应来解释是行不通的,如果老人家当时立口头遗嘱时有两个无关系人在场或是录了音,或者老人在其生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就不会留下遗憾了。
那天我到老人坟前,和老人家诉说这一切,也检讨自己没有办好此事。公证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要合理利用公证这把利器,不要让生活再有遗憾。
(王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