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首例涉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开庭
4名被告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7万多元
(记者张磊 通讯员王荣光)10月31日,唐山首例涉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在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刘某国等4名被告人犯有非法采矿罪的同时,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4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被告人刘某国等4人于2006年10月至2010年4月期间,在丰润区左家坞镇大松树村村东非法采挖页岩,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其共非法采挖页岩33654.6吨,价值人民币178906元。2013年9月5日,丰润区检察院对刘某国等4名被告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4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78906元。庭审中,检察人员依法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相关照片等证据。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在开庭前已将赔偿款178906元上交了法院。
据了解,此案是唐山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于如何运用民事检察权加大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力度,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