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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跳舞自由应以不侵他人权利为界
发布时间:2013/11/21 11:28:09 | 人感兴趣

唱歌跳舞自由应以不侵他人权利为界

  11月16日上午,凤凰山公园内,开滦一中几十名高中女生,身着统一的白色文化衫,衣服上印着:“亲爱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唱歌小声点好吗?我们在上课。祝福您!感谢您!”现场学生们面对面笔直排列成两排,无声抗议公园噪音对他们的影响。

  学生们表示,这样的做法实为无奈之举。市民聚集在公园唱歌一唱就是一整天,学生们无法安心学习。受噪音的影响,位于学校南面的教室一年都不会开几次窗户,即使是炎热的夏天,他们宁可忍受酷暑也不愿让外面的歌声传进教室,打扰学习。而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听课质量,老师们自费买了扩音器,提高讲课分贝。

  在公园和广场中唱歌跳舞已经成为众多中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方式,这种被称为“中国式健身”的“广场舞”不仅唐山有,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也有。不久前,在美国纽约的一支华人舞蹈队因为在公园排练“广场舞”被投诉“扰民”,领队甚至被警察铐起来。纽约的华人大妈跳广场舞被抓,固然可以说成是中西文化的冲突,但实质还是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复当年用文言语句翻译穆勒的《论自由》时,将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在这部书的《译凡例》中,严复说明了他所以用“群己权界”这四个字的意思。他说:“自由者,凡所欲为,理无不可。如有人独居世外,其自由界域,岂有限制?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但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这个书名表示社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权”,但他们的权又都有其界限。每个人都有权行使的自由,其界限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按照“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的理念,在公园广场唱歌跳舞当然没问题,这是他们的自由,但到了扰民的地步就肯定不对。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应该是看你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针对愈演愈烈的“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广州市政府将在明年出台的新版《广州市公园条例》拟出“四限”办法: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及限设备。在公园安静休憩区进行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或将面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这也为通过法律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借鉴。(倪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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