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产应该属于谁?
专稿 小刘夫妇于2000年结婚登记,2004年生育一男孩。婚后两人争吵不断,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房子是2006年女方父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产权也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取得的,并且买房子时女方父母也没有说是单独赠与一个人的,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请问,如果两人离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套房产是否分割?
检察官释法: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担心影响子女的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更谈不上去公证处做公证。在离婚诉讼中,赠与方与受赠方一般会倒签《赠与合同书》,在对方不认可《赠与合同书》的真实性且该《赠与合同书》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受赠与方个人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原意,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011年8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产是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