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噪声扰民问题,温州市鹿城区广场文化活动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与文化团队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协商制定了《广场文化活动公约》。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公约共有8条,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了限制(据1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曾几何时,广场舞在各地风生水起,但噪音扰民的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为发泄对跳舞扰民者的不满,泼粪者有之,放藏獒者有之,鸣枪者有之。说句公道话,虽然那些表达愤懑之情的方式欠妥,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不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谁也不会采取过激言行。
上述种种表达不满的方式无疑欠妥,但是,难道跳舞者就不该反思:这能全怪反对者缺乏理智吗?如果把音量调得低一点,把跳舞时间控制得短一点,会引起别人的反感、不满和示威性报复吗?
正因为很多跳舞者只顾自己跳得开心,把音量放得震耳欲聋,要么起早开场过早,要么晚上散场过晚,结果搅得周围居民不堪其扰、饱受其苦。遇到这样天天噪音扰民的广场舞,谁没意见呢?媒体公布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71.6%的受访者认为广场舞最大的问题就是噪音太大。
人们聚在一起跳广场舞,是娱乐休闲、强身健体、交流感情的好事,可最好把握好度,适可而止,一旦把音量放得过大或在时间上毫无节制,就会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这就违背了跳广场舞的良好初衷。
跳舞是公民的权利,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绝不能无所顾忌。在国外,有些国家对噪音扰民问题的管理纳入了法律范畴。据央视报道,2013年6月,一支活跃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日落公园的华人舞蹈队,因噪音扰民问题遭到附近居民报警。警察赶到现场,毫不客气将领队带走,控罪理由为毫无理由地在公园里制造噪音。
在国内,各地之所以因广场舞扰民频频引发矛盾纠纷,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性机制,而跳舞者又没有严格自律,想咋跳就咋跳,他人苦不堪言。温州“广场舞公约”恰恰填补了这项空白,不但约定每场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应控制在两小时之内,且早上7点前、中午12点至14点、晚上21点后不能进行有音乐伴奏的广场文化活动,而且对音量提出了量化标准,这就便于跳舞者及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执行,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广场舞爱好者如果为了自己开心却让别人闹心,那可就不得人心了,只要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模范遵守公约,柔性的道德约束也会变成刚性的行动自觉。人们就有望逐渐摆脱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的困扰。
(刘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