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新修订的《消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据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其实,明星基本不使用自己代言的产品并不是什么秘密,即便是明星本人或其经纪人不捅破这层窗户纸,公众也心知肚明,并对此诟病已久。已经曝光的一些案例证明,明星说好的很多产品并不好,甚至很坏,在不同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没用就说好”现象的普遍存在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代言明星作风浮躁,缺乏责任感,缺乏亲身验证产品的意识和习惯;二是法律不明,明星盲目说好的成本和风险较低,侥幸心理较强。
美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或“明示担保”,即名人明星必须是使用产品或服务之后有所裨益才能为该产品或服务代言,否则其代言的广告就成为没有依据的虚假之物,明星将被处以重罚。我们注意到,我国的立法部门也已经顺应舆论的关切,在《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给明星代言套上了笼子——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概念,明确了广告荐证者的责任,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禁止广告荐证者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如果广告荐证者虚假代言,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修法动议与新消法相辅相成,是一个进步,有助于规范明星代言行为,有助于保障广告的真实性,令人欣慰和期待。
“用过才说好”应该成为明星代言的底线。明星应该敬畏这条底线,自觉遵守这条底线;法律应该捍卫这条底线,谁逾越了底线,就让谁背上信用污点,就让谁付出高昂的代价,就让谁得不偿失。(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