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偿
(曹瑞云 王晓军) 以前,消费者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遭遇网购欺诈时,大多会自认倒霉。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费者再遇到类似情况可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先行赔偿。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近几年,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投诉量不断攀升。网络消费投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物流配送问题频出;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售后服务争议突出;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信息安全亟需加强;评价搜索玄机重重。
网络购物时,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现场直观感受,一些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会造成维权难。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有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