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信息网
唐山
您的位置:唐山信息网 > 唐山新闻资讯 > 唐山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4/4/10 7:16:09 | 人感兴趣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解读

  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批准,市长陈学军签署了《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3年10月18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

  众所周知,吸烟和吸二手烟(也称“被动吸烟”)严重危害健康。目前已知烟草烟雾含有4000多种化学品,其中50多种可引发癌症。呼吸被烟草烟雾污染的空气,对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的健康都会产生有害影响。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于当年签署,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方。2006年,该《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我国正式生效。加入公约就意味着我国承诺2011年1月9日起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北京市和上海市以奥运会和世博会为契机,积极推动控烟立法,履行《公约》规定,为我国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我市将于2016年承办世界园艺博览会,世园会期间,公共场所禁烟将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是国际性会议的基本要求。我市必须要出台控烟规章,在立法层面强化控烟措施,切实推进全市控烟工作开展,并为即将到来的2016年世园会创造一个健康无烟环境,在国际上提升唐山的城市形象。同时,我市已于2011年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做好控烟工作对提升我市文明程度,保持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具有积极作用。

  我市曾于2004年发布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通告》的发布对控制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通告》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并与《公约》规定的控烟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位阶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急需政府出台政府规章来加以解决。

  二、吸二手烟的概念:

  吸二手烟也称被动吸烟。《管理办法》在第三条对“二手烟草烟雾”有明确解释:本办法所称二手烟草烟雾,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也就是说二手烟包括两种,一是烟草制品燃烧产生的烟雾,二是吸烟者吸烟时呼出的烟雾。不吸烟者吸入了这两种烟雾就是吸二手烟,或叫被动吸烟。

  三、确定本《管理办法》名称的原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控烟法律,各城市颁布的控烟法规名称大致有三种,各以“防止二手烟危害”“控制吸烟”和“公共场所禁烟”为关键词。由于“控制吸烟”从字面上很容易理解为是针对吸烟者,重点在限制吸烟者的行为,容易引起吸烟者的反感。“公共场所禁烟”强调的是公共场所,忽视了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限制了禁烟范围,不能涵盖所有应禁烟的场所。“防止二手烟危害”这一关键词把重点放在了“防止危害”上,体现了政府颁布这部规章的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而不是单纯为了限制吸烟者的吸烟行为,比较容易被接收,也比较容易被遵守,所以选择了这一关键词进行命名。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也就是说所有归唐山市管辖的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都应禁止吸烟。

  五、禁止吸烟的场所: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在制定法律时要遵循“普遍保护原则”,即:应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因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包括学校、医院、养老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餐馆、旅店、公园、公共交通工具、歌舞厅、网吧、健身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室内场所共九大类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基本涵盖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其中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将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外场所也列为禁烟场所。

  六、对《管理办法》中一些关键概念的解释

  《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是怎样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中有比较科学的定义。《管理办法》在制定时遵循了这一定义。

  室内:定义为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材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

  公共场所:定义为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工作场所:定义为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这不仅应包括有偿工作,还应包括志愿工作,只要后者通常是付给报酬的工作。此外,“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就业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例如包括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以及附属建筑,例如工棚和临时建筑。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也属于工作场所,应据此专门加以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为包括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包括出租汽车。

  七、禁止售烟的场所: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禁止售烟的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

  (二)各级各类医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福利院等;

  (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

  八、《管理办法》的监管模式:

  《管理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了我市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工作机制。由于禁止吸烟场所覆盖面广,加之吸烟者人数众多,由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全面监管确有难度。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个部门主管多个部门配合的监管模式。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人社、卫生、文广新、公安、商务、食药监、交通、城管、旅游、民政、安监等部门按照行业划分,共同做好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等工作。并授权市健康教育机构为执行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负责提供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技术支持及业务指导。此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应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明确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第一责任人。

  九、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不在禁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禁止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赋予了公民在禁烟场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和举报、投诉的权利。

  十、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

  《管理办法》对个人和单位都设有严格的处罚条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禁止设置与吸烟的关的器具;开展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的,应当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第十二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吸烟者应当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经营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进行举报、投诉)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管理者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站备案:冀ICP备18033322号-4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连接 | 留言反馈 | 人才招募 | 网站地图 | 唐山热门关键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4-2026 www.china0315.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信息网 隐私政策 服务协议 技术:唐山网站建设 冀公网安备13024002000481号
Published at 2025/11/24 12:01:58,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