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此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无法在“官赖”上适用。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法律只是要规范一般普通人的行为,那是否要成为“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新典范呢。这明显违背了法律制定的本意。法人也是“人”,与自然人共同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反过来却要用于肆意欺压百姓吗,“执行难”到底是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还是因为惧怕“官府”的权力呢。法律平等适用于一切人的基本原则是否也要因此改变呢。
我们本不想对一个早就应该成为定局的案件做过多评论,也知道法律原本也不是万能的,但是现实中太多太多“执行难”的案件让公众对法院、法律公信力报以越来越大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的累积影响到的将是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实现我们伟大“中国梦”道路上的绊脚石。
而最为让人心酸的的是那些徘徊在希望与绝望边缘的人们,我们姑且称他们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该由谁来维护,碰到“官赖”就该自认倒霉吗。“民告官”在现实中就无法真正意义地“胜诉”吗。而中新镇所谓的“民心工程”到底又满足了谁的“民心”呢。二十余万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却愈合不了百姓心中的创伤,要用什么来弥补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祖屋的普通人呢?镇、村干部“官气”足,一点都不担心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这是政府官员自身定位不正,官僚主义作风横行的表现。服务机构如果变成统治机构,那就远远背离了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失了民心,我们将一无所成。在我们全国上下一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形势下,“官赖”整治首当其冲。
(情比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