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3日上午发布一条题为“案件警示”的微博称,兖州一名网友不满车被贴条发帖骂交警,之后被行政拘留5天,并提示网友“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该微博发布后引起热议,有媒体质疑称,当地公安将其当做典型公示,一句不文明的气话究竟违了哪条法?法律可不是拿来解气的。(北方网)
14日,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是从这件事情折射出来的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滥用职权,将法律作为“泄私愤”的工具,却值得我们警醒。
新中国对法治的追求,从成立之初就开始推进,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思维”逐步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扎根,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代表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同样是法律授予的,应受到约束,但在此次事件中,兖州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夸大事实,夹杂个人情绪,错误的应用法律条款,给车主造成了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人民卫士”的形象,充分暴露了部分执法人员在从“人治”到“法治”过程中适应不良,对手中的权力缺乏敬畏之心,对执法的百姓缺乏关爱之心,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的不良现状,违背了法律“自由、正义、秩序”的价值追求。
道歉不是目的,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我国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如果具体应用法律条款的执法人员认识不清、能力不强、素质不够,法律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甚至成为违法行为的帮凶。广大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成为群众合法利益的捍卫者,用点滴的努力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