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解析“单独两孩”政策
(记者媛媛 通讯员海滟) 5月30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即日起,我市与全省同步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全市约10万户单独家庭可以生育二胎,预计未来3至5年内平均每年将新增出生人口5000人左右,以后将逐年减少。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单独两孩如何按照户籍进行再生育审批?
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这一点的理解,按照《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审查、公示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手续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再生育证明的程序有哪些?最多需要多久能办下来?
1.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上述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4.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策衔接期间,奖励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否属于政策外生育?
是政策外生育。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
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这次是否涉及?
不涉及。我省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继续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妇,但未办《生育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怎么掌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甚至多胞胎的,适用这次政策吗?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