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玉宏 颜景刚 刘芳)日前,记者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暂时列入我省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精神,提高唐山市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待遇,结合唐山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唐山市从2014年1月1日起暂时为符合门诊口服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以下简称靶向治疗药物)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一、报销药物费用须提交的资料
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道间质瘤的医保患者,已取得《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者,须持本人《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身份证、慈善总会核发的《患者信息手册》和相关票据原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发生的费用;未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者,应按门诊特殊疾病相关规定先取得《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后,再持本人《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身份证、慈善总会核发的《患者信息手册》和相关票据原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发生的费用。
此文件下发前,已在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发生费用的市民,可持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出具的票据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
此文件下发后,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实行定点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必须到慈善总会指定的唐山市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药,并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符合异地居住要求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须选择慈善总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再进行开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二、报销药物费用有关要求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身份、票据和相关医疗信息,确保人、卡、证一致,票据真实有效,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2.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道间质瘤一个治疗疗程为12个月,从患者首次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开始计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个治疗疗程,为每位患者报销3个月用量的靶向治疗药物费用,报销比例为70%,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甲磺酸伊马替尼片51240元、尼洛替尼胶囊80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报销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费用,不设门诊特殊疾病起付额,不参与个人年度统筹金累计。
4.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其他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按原规定执行。
5.如上级政策调整或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发生大幅度价格调整等情况,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适时调整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