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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啃老”入法具有教育和倡导功能
发布时间:2014/6/21 22:10:43 | 人感兴趣

  记者6月17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草案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据6月18日人民网)。

  按照传统观念来衡量,啃老是家事,山东省拟把这样一件家事纳入法律,用法律来进行调整规范,是一种积极的立法尝试,具有突破精神和开创意义。

  诚然,条例草案中只规定了“不得啃老”,而没有明确规定啃老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和实际的约束力。同时,国内很多老人把成年子女还看做孩子,即便老人遇到了子女啃老的问题,也可能不会说“不”,甚至会欣然接受、主动配合。国人又大都信奉“家丑不外扬”的理念,或许一些老人对子女啃老很反感、很不满、很生气,但绝大多数老人并不会把儿女啃老之事“捅”到家庭之外,更不愿意撕破脸皮、诉诸法律。而啃老这事,属于不告不理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法律所调整的案例将是有限的,发挥作用的空间又小了许多。

  但是,“不得啃老”入法的教育和倡导功能依然是值得肯定的。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具有惩戒力、震慑力和制约力,有些法律规范,尤其是调整某些处于法律和道德交叉区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只具有倡导功能,但也是必要的、有益的。显然,“不得啃老”就属于典型的倡导性法律规范。现在,有不少成年子女有啃老倾向,甚至有少数人还患上了严重的“啃老依赖症”,不仅消磨了自己的生存能力,还增加了老人的负担,伤害了家庭和谐。或许,很多啃老者并未认识到或并未充分认识到啃老、过度啃老的危害性,纵使一些人感觉啃老有些不妥,也没有把啃老当做多么严重的事情。正是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啃老之风才愈演愈烈。当法律给啃老行为明确定性,针对啃老划出了红线,赋予了老年人说“不”的权利,就向社会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让所有人尤其是正在啃老或准备啃老的人们明白——啃老是不应该的,是不光彩的,是违法的。诚然,法律的教育和倡导功能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也不会从根本上消除啃老现象,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的教育和倡导功能有助于更多的人明晰是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人们对于啃老的羞愧心理,减少一些啃老现象,减轻一些啃老行为的程度,这些效果是值得期待的。(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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