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广东省各级法院实行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可视作“由裁判者负责”精神之体现。
法官为什么会判错案,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官自身的职业素养不够,可能会导致对某些法律条纹的理解偏差;第二,法官的自然法理念以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每个法官对案件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三,就是程序上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往往是在听取承办人汇报案情后、经讨论直接作出案件结论,而后承办法官遵照会议决定直接执行。法官的裁判权力被架空,就会出现“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现象。追究起来,“不审”的“判者”恐怕远不止一个审判委员会。法官头上除了法律,还有若干个“婆婆”。
“法官终身负责制”是一把悬在承办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冤假错案一旦被证实,哪怕你晋升、调动工作甚至退休了,都不能免责。责任如影随形,一方面督促法官洁身自好、不被利诱,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利益因素左右;另一方面倒逼法官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更加主动抵制部分外来干扰,维护自己依法独立判决的权力。同时,有助于法官提高个人修养,政治的、道德的、业务的。如果这一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话,将有助于解决法官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想到,法权责对等是公共管理应该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也不例外。如果法官行使了独立裁判权力,适度担责是必要的。如果不是这样,凭什么让法官一个人为他人或集体作出的判决承担错案风险?权小责大既不公平,也无助于防范错案的发生。坐实“由裁判者负责”,必须保障“让审理者裁判”。
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推动司法公开,引进公众监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敦促法官以更加严谨、细致的工作,以更公平、公正的判决,接受公众检阅,赢得公众信任。
(威廉古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