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法律生效已经3个多月,不少消费者却在行使该权利时受挫。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骤增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中国消费者协会7月10日联合约谈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10家电商企业(据7月11日新华网)。
法律很丰满,执行很骨感。新消法出台之时,网购后悔权曾引发消费者欢呼雀跃,然而,近4个月的网购后悔权落实情况未免让人感到有些失望,也让我们看清了推行网购后悔权制度的困难所在。现在,工商部门和消协联合约谈多家主力电商企业,固然会对电商企业有所促动,但由于约谈缺乏惩戒力和制约力,注定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网购后悔权落地难的困局。
笔者以为,电商不爱“后悔”,监管部门不能止于约谈,而是应该依法给电商吃“后悔药”。不少电商不爱“后悔”,擅自将行使网购后悔权的排除情形从法定情形扩展到很多商品和服务种类,且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未说清理由,未明确标注,未同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确认,还有一些电商按照自己意图对“商品完好”进行解释,把虽然包装被拆封但商品完好的情形视为“商品不完好”,并借此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电商的这些做法片面维护自身利益,却抬高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门槛,压缩了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属于店堂告示式的霸王做法,减轻或逃避了自身责任,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法》。
其实,对电商不爱“后悔”的做法,《消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处罚机关还应将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笔者以为,该条所指的“退货”不仅包括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退货,也包括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因而,当电商对消费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工商等部门也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电商改正,或对电商进行处罚,并联动诚信惩戒措施。
当然,制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网购后悔权做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必要的,能够进一步明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督手段,能够保障网购消费者更方便、更明白、更理直气壮地“后悔”。(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