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营业执照被罚1万元
近日,乐亭县工商局12315接举报,称一外地废品收购者租用乐亭镇杨铁庄村一废品回收公司的场地非法从事废品收购。
接报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该废品回收公司,发现该公司大院正有一外地车牌的大货车满载废旧钢材准备出发,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扣留查问。经查,车主张某系河北保定人,曾与该废品回收公司经理李某有业务往来。2010年7月3日,经双方协商,李某将场地和营业执照出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每发一车货,张某拿出1500元给李某,作为场地和营业执照的使用费,至事发当日共计发货2车,李某非法获利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依此,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李某1万元的行政处罚。
(高银花、焦琳、曹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