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纪委连发处理三名省委常委的情况通报,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被开除党籍降为科员;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三人均被追缴违纪违法所得。(7月16日新华网)
同样是省委原常委,同样是因违纪开除党籍,前两者都是受到了降级处分,后者却是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很多人看来可能不理解,都已经开除党籍了,怎么还能当公务员,对于开除党籍的官员仅仅是降级处分是不是轻了点,这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那么“依法治吏”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6种处分,这也正是上述前两位高官降级的法律依据。至于开除党籍则是党纪的要求,与降级处分不属于同一范畴。
对于腐败官员,仅仅用党纪进行处分是远远不够的,毕竟还有一些官员本身并不是党员,即使是党员官员受到党纪处理后,并不妨碍移交司法程序。“清法之国人畏法而不畏吏,乱法之国人畏吏而不畏法。”对违纪官员进行降级与开除党籍之间并不矛盾,恰恰是对“依法治吏”的回归。
《公务员法》里对6种处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开除则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开除党籍还是降级撤销职务等,都是在依法依规办事,这是依法治吏的回归,是理性的胜利,也是构建反腐长效机制的基础。
(范勇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