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广西、广东、山东等地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
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原本没有再向纳税人借钱的道理,但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政府欠债不还并非个案。上网查阅,这些年因要不回欠款而将政府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公民原本基于信任才与政府发生债务关系,未料到政府也会成为“老赖”,这样的政府如何取信于民?又如何运送正义?
地方政府拖债的不正常状态,不仅影响了政府的信誉,更搅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质上是对法治的破坏。此时,司法机关理当提供及时救济,将扭曲的民事秩序恢复常态。遗憾的是,很多司法机关面临此类案件,多以敏感为由予以回避,政府的特殊身份成为司法程序中一道无形的墙,将公正阻隔在执行的关卡外它让我们看到了某些政府官员与党中央背道而驰的执政理念,是权欲膨胀以及权大于法的具体表现。他们还抱着这样的观念:政府想做的事,你老百姓管得了吗?法律也奈何不了政府。比如这笔欠债,法律就形同虚设,纵使判决了也无法执行。它还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官员对法律的轻视和对公众利益的漠视。
要想解决政府赖帐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其次,也要解决政府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执政水平。最后,还要有相配套的监督措施和问责制度,使赖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行政领导责任。
(阳光客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