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解读之八
法 治
专稿 (李霞)在由24个字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评价模式,是其中一个基本构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基础地位。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就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法治是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的统一体。其中,形式意义的法治,主要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主要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追根溯源,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从“一民之轨,莫如法”,到“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从“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到“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的认识和追求。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将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法治”作为己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的要求,再到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无不体现出法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由于受历史传统和观念的影响,当前,立法不科学、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的问题仍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等等。这些非法治的现状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相违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就是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通过建立健全全社会学习、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遵法守法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自觉的行为习惯,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公正。积极培育和践行“法治”的价值观,就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付出努力:
一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面前没有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实现法治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要加强法治唐山建设。这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唐山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时代课题和战略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层面,要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地方科学立法,满足最大多数人权利、权益、尊严的需要;在行政执法层面,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自觉带头守法,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在司法层面,尽最大限度维护司法独立,保障法官权益和公正、公开行使审判权,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公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体现公平正义。
三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真正有效的推行,必须深深根植于法治精神的普及,根植于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为此,我们要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常态化、持久化,普及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用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展示法治的力量、坚定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认真研究和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元素,总结提炼、转化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之中,积极推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
社会发展到今天,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让我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法治,让法治的旗帜高高飘扬吧!
(作者系中共唐山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