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醉酒死处置追责不能再“醉酒”
□唐山客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1月8日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据8月7日《北京晨报》)。
警察参加“工作晚餐”喝酒身亡,剧情本已很荒诞,没想到,祁门县公安部门对这一事件的处置问责更加荒诞,让人错愕不已,疑惑连连。
这顿所谓的“工作晚餐”显然是底气不足的。按照“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及作风建设的要求,即便到闪里派出所交流学习的金字牌派出所的几名警察需要吃饭,也应该在闪里派出所食堂按标准吃,而闪里派出所却把他们安排到饭店大吃大喝,导致多名警察酗酒(8个人喝了6瓶白酒、11瓶啤酒)。这是一顿涉嫌违规的“工作晚餐”,是一顿很不光彩的“工作晚餐”,招待者和参与者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在这样的晚餐中,警察醉酒身亡,竟然被当地公安部门参照“因公牺牲”的标准进行高额补偿,着实难以服众。对于一名警察而言,“因公牺牲”应该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保卫群众生命、财产或国家、集体财产及其他公共利益,为了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献出生命的行为,喝酒身亡和因公牺牲简直就是差之千里。我们不禁要问:涉嫌违规的大吃大喝是否属于公务范畴?喝酒身亡是否属于牺牲范畴?参照“因公牺牲”补偿喝酒身亡的警察是否有法定依据?高达130万元的补偿是否符合相关补偿标准?祁门县公安局替有关涉事警察垫付民事赔偿款是否合规?祁门县公安局的垫付款项又从何而来?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种种疑点以及祁门县公安局想以高调和高额补偿换来朱璘家属不再追究有关警察责任的错误理念,给人们的感觉是,祁门县公安部门的处置问责也“喝醉”了,“醉”得一塌糊涂,“醉”得丑态百出。
警察醉酒死,处置追责不能再“醉酒”,不能用一个荒唐来摆平掩盖另一个荒唐。当地(作为当事主体,祁门县公安局应该回避,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纪检部门应介入调查)必须对警察醉酒身亡事件进行彻查,依法依规对事件进行准确定性,对事件中的相关警察的责任进行明确定性,给出“清醒”合理的处置问责方案,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