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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的历史
发布时间:2014/9/12 16:23:06 | 人感兴趣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之前的追溯

  1948年12月12日唐山解放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与已经解放的其他城市一样,唐山市也成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处。经过筹备,于1949年9月25日至29日召开了唐山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机构——由17人(15名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的常驻委员会。它是市人民政府的协议机构,其作用是传达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联系人民群众。此后的唐山市第二、三、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召开4届、13次会议,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了唐山市每届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解放后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选举法。它根据我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第一次规范了一个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唐山市正是按照这个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唐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82名。1954年7月2日至5日,唐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开滦矿务局西山口俱乐部召开。由此揭开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这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唐山市于1954年至1963年分别召开了第一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市人大),没有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唐山市人民政府(1955年3月,唐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唐山市人民政府”改称为“唐山市人民委员会”,直至“文革”中被“唐山市革命委员会”取代)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1965年,选举产生了唐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但因“文化大革命”而未能举行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原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里,由于考虑到当时的地方各级人大不行使立法权,各方面的经常工作不像全国人大那样繁重,所辖区域又相对较小,所以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我们国家从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1976年“文革”结束,经过20多年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至少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不利于经常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虽说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兼管应由本级人大的常设机构承担的某些任务,但由于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联系人大代表、组织代表的学习和视察等活动,以致人大代表平时很难发挥作用。二是不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人民政府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应受人大的监督。然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政府同时又成为人大的常设机关。这样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合于一身,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势必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为了避免这两点缺陷,尤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地方人大日益繁重的任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将此规定写入同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1982年的宪法确认了这一改革措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自1980年起,我国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普遍开始设立了常务委员会。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建立过程

  按照1979年、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与河北省其他设区的市一样,唐山市也从1981年起开始着手筹备成立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委员会,并专门组建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筹备处。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筹备处由王学民同志(文革前曾任中共唐山市委统战部代部长)负责,从市直机关及有关部门抽调了20多位人员组成,开始布置选举唐山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工作,并筹备召开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组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经过数月的相关工作,唐山市各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了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对各方面进行了精心筹备之后,1982年10月8日至14日,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当时我市最豪华体面的会场——唐山市工人文化宫礼堂举行。这是经过‘文化大革命’后恢复举行的我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首次会议,为全市人民热切盼望和瞩目。出席会议的代表482名。出席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全体委员、我市出席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革命委员会及市革命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中共唐山市委第一书记杨远同志致开幕词;市人大常委会筹备处负责人王学民同志受市革命委员会的委托,报告了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张乾同志作《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加快恢复建设步伐,努力把我市经济工作搞上去,把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的工作报告;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其他几个报告。大会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10位副主任、常委会28位委员、唐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和9位副市长、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拥有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和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以后享有的地方性法规草拟权。唐山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设办事机构为一室三处:办公室、代表联络处、调查研究处、政治法律处。

  1983年5月唐山地、市合并后,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由所辖各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89名,并于1983年12月举行了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举行此次会议开始,到现在的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的任期均为5年。

  现在的唐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设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办公厅、研究室、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

  1982年10月举行的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首个常设机关——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由此拉开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帷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是我市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能及时地讨论和决定唐山市的重大事项,经常地开展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经常地联系人大代表,组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经常地联系人民群众,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地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各项准备工作。总之,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张志刚)(本文作者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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