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将统一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政策调整解读会上获悉,我市已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及经办业务流程将实现统一。预计今年上半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实现“同城无异地”就医购药。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筹资标准暂时参照市本级标准执行。筹资标准随每年国家要求的各级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市本级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即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每人每年270元,男60岁、女5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20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低于市本级个人缴费标准的县(市)区应于2015年征缴个人缴费时,统一到市本级个人缴费标准。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全市统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转外就医10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按市本级标准(学生儿童类居民每人每年40元,成人类居民每人每年50元)统一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最高年限为4年;统一异地就医(唐山市范围外的转院、急诊、异地居住或工作)报销标准为60%;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学生儿童类居民每人每年20万元,成人类居民每人每年10万元;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全市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万元;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市本级标准为基准,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统一为1000元,原来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报销比例和超过全市统一规定的病种可适当保留,待以后全市统一调高待遇、增加病种时逐渐解决。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开发全市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软件系统,2015年,将各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信息整合到全市信息库统一运行,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特点,从参保登记、住院结算、异地审核报销、参保转移接续、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门诊统筹办法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流程,便于广大参保居民办理各项医保业务。
记者了解到,实行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的待遇将得到提高,住院起付线降低,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基本险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此外,今年上半年,我市还将实施居民医保全市联网,联网后,参保人员即可实现全市范围内“一卡通用”。
(肖玉宏 刘庄子 杨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