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吗?
“纳税筹划”是个新生事物,它刚一出现,就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大家对此众说纷纭。那么,纳税筹划到底是什么?它合理合法吗?符合国家依法纳税的宗旨吗?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专稿 据介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自觉地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为了更直观地解释纳税筹划这项工作,我们用一个发生在唐山的案例进行说明:
2011年,我市某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与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签订了一项建设安置房的工程。协议是这样的:安置房项目采用双方“合作”建设方式。城投公司完成整体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产公司按城投公司提供的规划和施工图完成安置房项目建设。地产公司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及费用,城投公司用城区土地作价抵顶安置房项目建设费用,城投公司抵顶给地产公司的城区土地性质为住宅和商业混合用地。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城投公司协助地产公司办理安置房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并协调水、电、暖、讯等相关部门配合乐亭公司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由城投公司通过合法程序确定,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征得城投公司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证,地产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城投公司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城投公司、地产公司共同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项目交接手续;工程监理费、工程检测费、三通一平等其他费用,均由地产公司负责并计入安置房项目建设费用。地产公司在移交安置房项目时,需按照项目建设总费用金额给城投公司开具正式发票。
通过这个协议的签订,地产公司一旦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并为城投公司开具了发票,就属于不动产房产买卖,就涉及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按照安置房项目预计总投资8亿元,营业税及附加综合税率按5.5%计算,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400万元。那么,4400万元的税费应该由地产公司缴纳吗?这合理合法吗?经过纳税筹划工作,税费可以合理合法地降低吗?
针对这个案例,有人对纳税筹划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安置房是该县政府按城区规划布置的工程项目,税金如何缴纳,工程如何结算,县政府、税务机关有统一口径,这个项目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其纳税筹划方法不适合地产公司使用,方案没有可操作性。但更多的人对按纳税筹划方法缴税持肯定态度。河北省纳税筹划协会负责人认为,地产公司在与城投公司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地产公司还要向城投公司开具安置房项目总建设费用发票。据此,地产公司待工程结束时只能按销售不动产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甚至可能发生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虽然县政府承诺按照建设总费用给地产公司土地,但是在城投公司取得地产公司建设总费用发票后,地产公司才发生营业税金问题(即便营业税得到当地政府的财政全部返还,但中央部分没办法解决),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2013年,按照中企天华纳税筹划机构提供的纳税筹划方案,地产公司与城投公司进行的安置房工程,按照双方实际运营情况分析,地产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代建行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9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2)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3)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4)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地产公司资料看,地产公司和城投公司对《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93号)文件不十分熟悉,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因此,对安置房项目的运作,如果把与城投公司的合同修改为委托代建合同,全部项目地产公司以委托方城投公司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那么4400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全部免除。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不是在财务部门的纳税结果中进行筹划而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而是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依照税法执行国家的纳税政策,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因此说,纳税筹划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国家依法纳税宗旨的。纳税筹划是多种方案的选择,是管理思路的创新。
记者 范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