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肥料 被罚8000元
标准总氧分大于15%的化肥实际只有9.5%,弄虚作假的销售者最终被罚款8000元。
近日,遵化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称遵化市某农资公司销售假肥料。该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此案。经查,该农资公司以1000元/吨的价格从陕西购进化肥7.25吨,化肥外包装标注氮、磷、钾总养分≥15%,于是该局执法人员将化肥进行抽样送检。经保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实际总养分只有9.5%,判定为不合格。至被查获时,该农资公司已按进价将该化肥全部售出,未能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曹瑞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