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不能办遗赠扶养协议
编辑同志:
我邻居孙大爷年近七旬,老伴早逝,有一儿一女。现孙大爷年迈多病,需人照顾。可女儿远嫁外地,不便照顾父亲。
儿子同意将孙大爷接到自己家,为其养老送终,但要求孙大爷将他所有的房子给自己。
女儿对此表示同意,自愿放弃继承房子,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合法吗?
章岚章岚同志: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协议。
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由于孙大爷的儿子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孙大爷与儿子之间不应签订这种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不许附有任何条件,不能通过协议免除,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等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孙大爷一家可就如何分担赡养义务订立赡养协议,可由儿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但女儿也要尽一定的赡养义务。关于孙大爷的房子,可由孙大爷通过遗嘱的形式决定给谁。
唐山市经广律师事务所张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