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信息网
唐山
您的位置:唐山信息网 > 唐山新闻资讯 > 唐山
“订金”非“定金”签约要认清
发布时间:2010/12/23 11:57:49 | 人感兴趣

“订金”非“定金” 签约要认清

    消费者姚女士在购买汽车时,与汽贸公司签订了协议,并交付了1万元“订金”。可当汽贸公司违约时,姚女士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要求,却难以达成。因为“订金”非“定金”,消费者签约时一定要认清。

  姚女士向汽贸公司支付1万元“订金”,订购一台轿车,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交车日期。当姚女士到该公司提车时,被告知不能按期交车。姚女士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并向路南区工商局12315进行了投诉。

  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由于姚女士交付的是“订金”,因此汽贸公司违约时只能返还“订金”1万元。(曹瑞云、张楠)

网站备案:冀ICP备18033322号-4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连接 | 留言反馈 | 人才招募 | 网站地图 | 唐山热门关键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4-2026 www.china0315.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信息网 隐私政策 服务协议 技术:唐山网站建设 冀公网安备13024002000481号
Published at 2025/11/12 23:00:18,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