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非“定金” 签约要认清
消费者姚女士在购买汽车时,与汽贸公司签订了协议,并交付了1万元“订金”。可当汽贸公司违约时,姚女士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要求,却难以达成。因为“订金”非“定金”,消费者签约时一定要认清。
姚女士向汽贸公司支付1万元“订金”,订购一台轿车,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交车日期。当姚女士到该公司提车时,被告知不能按期交车。姚女士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并向路南区工商局12315进行了投诉。
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由于姚女士交付的是“订金”,因此汽贸公司违约时只能返还“订金”1万元。(曹瑞云、张楠)